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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能对抗法院的“强执”吗?

作者:时间:2023-10-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4次举报

曹某与方某系朋友,2016年至2019年期间,曹某陆续借给方某80万元。方某与其妻子王某于2019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梨园小区的房屋一套归女儿所有,过户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但此后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仍然登记在方某、王某名下。2020年,曹某与方某的借款到期后,方某未依约还款,后曹某将方某诉至槐荫区法院。20223月,法院依法判决方某偿还曹某80万元及利息。后该案立案执行,20228月,槐荫法院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方某名下位于梨园小区的房产。方某认为该房产已经赠与其女儿,并非自己的财产,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曹某不同意方某提出的异议,称方某夫妻二人的离婚协议仅是内部约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得排除强制执行。

【以案释法】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方某、王某名下,未登记在双方的女儿名下,因此该房屋是方某、王某的共同财产,因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方某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方某夫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女儿所有,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且曹某对方某的债权形成于该协议约定之前,该约定是否存在恶意规避债务而无效尚不明确。综上,方某请求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方某的异议。方某不服裁定,向济南中院提起复议,济南中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方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思路】

我们认为,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但未过户的性质。房屋过户是子女享有物权的标志,但未过户子女也享有过户的请求权,法院应当结合房屋用途认定该赠与对子女是否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的该请求权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其次,并非在任何有生活保障功能情况下子女都享有排除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权利,还要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与离婚夫妻赠与子女房产时间的早晚,是否通过离婚协议约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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