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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资料、银行结清证明骗取贷款案 的辩护思路

作者:时间:2023-08-3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7次举报


人们遇到资金问题,申请银行贷款则成为安全靠谱的选择。但有一些人却动起歪脑筋,靠编造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伪造支付凭证、重复抵押等手段骗贷,殊不知这样做已涉嫌违法犯罪。

最近,宁波就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房产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已接连报警,众多犯罪嫌疑人也陆续落网。这批案件涉及多个房产中介、买家等,很可能成为当下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很可能被严惩。

一、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

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房产中介居多,而且还分上下层。中介帮助客户伪造银行注销资料,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注销,而实际上客户在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未结清,他们将这套房子的抵押状态变成全款无抵押状态。这样,就可以将这套房子再次抵押给民间借贷机构,并且替客户伪造假的征信报告,把未结清的银行按揭贷款伪造成贷款已结清,用极低的成本套取民间房抵资金,而中介可以从中收取高额的手续费,费用有时高达40%,相当于100万收取40万。

另外,还有一批中介,是参与了前面的银行按揭贷款的过程。他们为了帮助客户顺利通过银行按揭,获得更多的放贷,帮助客户伪造公司的收入证明、银行交易凭证、买卖合同等资料。

目前,宁波警方已经立案侦查,涉案资金已达上亿元。同时,多家银行也已报案。经济下行,套路层出不穷,作为受害方,要多家小心;作为已经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要引起高度注意,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该类案件该如何辩护?

目前,这批犯罪嫌疑人基本以普通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系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浙江省刑事定罪量刑标准,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巨大,已经处于十年以上的刑期了。

然而,对于这种房抵的案件,一般数额都是超过50万的,所以如果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对于涉案的主犯,很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还是有值得刑辩律师思考的,也有很大的空间进行辩护。

1、   对于第一层中介,伪造银行按揭资料的涉案当事人。要分清后续买方是否有按时还银行按揭、有无侵吞银行按揭款的意图等。如果不存在诈骗的意图,那么该类人员,有可能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公司、企业印章罪。根据案件细节不同,也有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2、   对于伪造银行结清证明、非法注销抵押权、骗取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涉案人员,虽然目前基本都以“诈骗罪”予以立案侦查,但本律师研究了各地相关的案例,有部分判例按照“诈骗罪”予以追究,有部分判例以“贷款诈骗罪”予以追究。两者都有诈骗钱财的意图,但法律定性不同,导致当事人的量刑完全不一。

 那么,每个当事人具体如何定性,涉案的买方的经济状况不同、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不同、后期是否正常还按揭的行为不同;建议进行个案分析。

三、什么又是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同时,根据我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地区的类似判例。

【案例】2014年12月,崔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80万元。2016年11月,崔某通过伪造银行的结清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在尚未结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该行的抵押权非法注销。

2017年2月,崔某隐瞒房产在银行抵押且尚未结清贷款的事实,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将房产作为抵押,向另外两家银行分别贷款150万元,并使用非法手段将两家银行的抵押权非法注销。崔某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其他贷款分别转入其个人及他人名下。2019年3月,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房产作抵押在银行贷款,私刻银行公章并伪造银行结清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解押抵押的房产,重复担保抵押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思路。

此类案件的辩护,首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第一次会见中,详细了解案件的细节情况、涉案的金额,以及当事人个人获利的金额。我们首先要清楚自己的当事人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参与的事情,才能判断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被其他中介引诱的可能。

律师在会见当中,应了解公安机关讯问的次数、每次讯问的内容。资深的刑辩律师可以判断公安侦查的方向。在公安侦查阶段,对于涉案情节较轻的当事人,要积极向公安申请取保候审。如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问题的,也要积极跟办案机关予以沟通。

该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应在定性的问题上,罪名是否准确?当事人涉案的事实是否证据充分?但这些建议在检察院阶段做辩护更合适。因为在侦查阶段,一旦律师提了太多的异议,有可能导致这个漏洞就在侦查时被填补了,如此反而更加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另外,在公安侦查阶段,很多证据我们并不知情,律师的辩护属于“盲辩”,因此我建议留有余地更适宜。

而在检察院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的卷宗,可以对案件有更准确的分析。罪名是否准确,这是关键时刻,要尽量跟检察院沟通,如果变更更轻的罪名,那对当事人来说,就已经努力了一大步。如某些案件细节跟定罪量刑有关联的,也要积极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与检察院沟通将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以上是本人对于近期高发的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小小的辩护思路,仅作为大家的参考。当然,还是强调,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个案个分析。上面所提到的判例,也仅作为参考而已。

如您家人遇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千万不要忽视,也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关系户”等,找一个有经验的专业刑辩律师,比什么都重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在整个案件办理中,是最关键的!

以法为业,用心办案,诚实守信”——宁波资深刑辩律师团,由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真诚欢迎每一位朋友的法律咨询,同时也将竭力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每一位朋友面对和解决法律困惑。我们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业务范围包括看守所会见、刑事辩护,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或减轻等。法律咨询热线:徐丽红律师1586732 36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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