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装饰公司,由股东徐某、陈某、高某分别出资40万元、30万元、30万元于2018年9月13日设立,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
2019年9月11日,李某与A装饰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D小区的一房屋交由A装饰公司装修,合同价款为87400元,并详细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施工工期等。
施工合同签订后,A装饰公司安排设计师涂某负责李某房屋的设计及施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工程款共计99778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发现A装饰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且涂某失联。进一步调查后得知,A装饰公司已于2020年4月9日由股东徐某、陈某、高某三人以股东决议方式注销,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徐某、陈某、高某作为公司原股东承担因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包括返还装修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1)解除合同:仲裁庭首先解除了李某与A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
(2)返还工程款:仲裁庭裁定,徐某、陈某、高某作为A装饰公司的原股东,应共同向李某返还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49818元(扣除已完成的水电、防水及吊顶等一期工程款34960元)。
(3)支付违约金:考虑到李某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对施工进度的放任,以及支付工程款前未向A装饰公司核实的情况,仲裁庭对李某要求的8740元违约金酌情支持5000元。
(4)驳回其他请求:仲裁庭驳回了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包括要求赔偿30000元损失的请求。
本案展示了在装饰装修合同中,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如何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债务责任的情形。通过仲裁程序,李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原股东返还部分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这一案例提醒了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