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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

作者:时间:2024-01-0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0次举报


大竹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

原告: 肖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2月8日,身份证号码513001208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 肖某鹏,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8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9081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刑事律师大竹离婚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肖某易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初中同学,2013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1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肖某易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互相不信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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