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自愿送养小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除非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才可以送养。
双方父母自愿送养孩子,这种行为是侵犯未成年人依法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表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可以送养子女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双方共同同意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而且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以上,是否送养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生父母对送养子女法律上没有规定有探视权,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养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 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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