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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某金属门窗公司与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5-1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43次举报



 

案件基本情况:

202010月,常德市某门窗有限公司与常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份铝合金窗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铁艺栏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最终结算量以门窗公司与建设公司现场技术人员签字为准且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及财评最终审定的工程量,否则建设公司有权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超过部分不予认可,以作废处理,若财评审定单价低于上述单价,以财评审定单价结算。门窗公司应向建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2月,门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找德成公司现场技术人员确定工程量,也即未按照程序办理竣工结算并取得德成公司的签章,而是向项目经理徐某报送了“XX项目铝合金门窗、铝单板、楼梯扶手、栏杆零星工程清单”,显示铝合金门窗1063083元,外墙装饰铝单板3516085元,楼梯扶手、栏杆428501294299元,合计530万余元;并且于202239日要求项目经理徐某个人出具50万元欠条,根据欠条所述,门窗公司经手所有项目最终以人民币530万元结算,其中对公帐户已支付480万元,欠50万元于2022年农历春节付清。由于徐某未按欠条上约定的日期支付,门窗公司将徐某及建设公司诉至法庭。

案件办理具体过程:

自接到当事人也即被告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一审的代理人,律师会见徐某后,积极了解案件相关的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准备答辩材料,庭前庭后跟法院多次沟通,并参加庭审。最终法庭采纲了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判定原告门窗公司要向徐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驳回原告门窗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我方当事人胜诉,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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