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该公司内部远程操控软件,对该公司一部电脑进行远程操控,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506000点券(经认定价格为624元)。同年5月14日,洪某伙同张某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17500286点券(经认定价格为24544元)。其中,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洪某登录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盗取点券,张某登录自己及洪某的某知名游戏账户配合接收点券,盗取的点券由张某变卖,并支付洪某3000元。同年9月15日、16日,洪某、张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张某因对原工作单位心存不满,为泄愤报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