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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看这篇!

作者:时间:2023-09-2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1次举报


    今天何律师想和大家分享讨论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就是生活中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向医方主张侵权赔偿引发的诉讼。我国法律中《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何结合现实参与诉讼,下面我们详细说说。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大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兼有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体系。

    其次,绝大多数医疗损害形态,如诊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及侵犯隐私权责任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三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着重审查点

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实施诊疗行为。

    二、患者是否发生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什么。

    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什么。

    四、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以上四点内容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起诉审查重点,当然也是当事人和律师准备证据和调查的主要方向。

    在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过错的核心即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涉及的具体情形有误诊、漏诊、检查化验不全面、手术措施不到位、用药不规范等。诊疗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法定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当时医疗水平的判断标准,要综合考虑诊疗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如果同时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当然了,如果存在第三人过错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医方的情形导致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

    因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并非精通医术,很难证明自身所受的损害系误诊等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的,在此情况下,诉讼中鉴定是必要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患者损伤残疾程度;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申请需由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选择,鉴定依据的主要材料系医院和当事人手中封存的医学病历和各项报告单据,切记留存好。如果后续鉴定结果出来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启动重新鉴定。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

    多个医疗机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多个医疗机构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按份责任,但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依据已采信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结合医疗机构的过错担责比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认定。

    在此,何律师建议,如遇医疗纠纷,应当调解和投诉作为首选,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起诉解决,起诉索要赔偿的标准与计算方式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医患关系紧张是亘古难题,遇事冷静不冲动,委托律师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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