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有的财产往往不再局限于存款、房产等传统类型的财物,如股权等兼具人身权及财产权属性的权利也成为了共有财产包含的范围。但是,对于共有股权的分割,因同时涉及婚烟家庭关系以及公司治理等多种因素,故在处理时需要分情况讨论,下面详细展开说说。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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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求分割共有股权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请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请求折价分割,二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简而言之也即当事人是选择要钱还是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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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折价分割股权,重点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话最好,协商确定不了价值时,可以申请价格评估鉴定确定股权价值予以分割,但如若股权登记一方和公司不予配合鉴定,法院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进而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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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请求直接分割股权,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购买意愿,在夫妻双方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对于非持股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以确定,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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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股息、红利、增值、派发。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共有股权时,共有股权的收益亦可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未对股权价值申请评估,法院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认定股权价值时,一般不会对股权价值进行处分,将由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或者同意股权价值评估后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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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营公司一方或者公司拒绝配合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审计报告,公司纳税申报资料作为评估的依据,最终确定股权价值。
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如一方不参与公司经营,很难实时掌控另一半的股权价值和变更情况,如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业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何律师建议,离婚分割财产案件要善于保存和搜集证据,避免另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