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什么情况属于“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

作者:时间:2023-10-2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0次举报

什么情况属于“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  

根据民政部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根据民政部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六条的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上述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0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