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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离职者不予发放业务提成,是否有效?

作者:时间:2024-02-2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9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张某先后负责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

  庭审中,张某称第一个项目的招商工作已全部完成,公司理应支付该项目的风险质保金。对此,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认为风险质保金属于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张某的一项考核性奖励,应当严格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发放,而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离职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二、法院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规定:“奖励分配比例:风险质保金为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招商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招商人员业务提成分配明细显示,张某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为5000元。

  法院认为,风险质保金属于业务提成,被告主张依据其内部规定离职不再予以发放,该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直接据此作为不支付风险质保金的处理依据。此外,张某主张的风险质保金系针对第一个项目,而张某系因第二个项目工作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公司以张某离职作为不再发放第一个项目风险质保金的理由并不充分。

  最终,法院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风险质保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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