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37岁)因精神疾病症状在市医院住院28天,主诉为“打人毁物、自言自语、失眠、怀疑别人害己7年,加重1个月”,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给予氯氮平125毫克,每日二次口服;阿普唑仑0.8毫克,每晚一次口服,辅以心理治疗。出院情况记载:社会功能恢复良好,临床判定“好转”,出院医嘱载:按时吃药。
后转入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转氨酶升高”,用药氯氮平,具体剂量不详。住院三日,第一日病程记录载未见明显药物副反应。第三日病程载:血常规白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值,头晕,没劲,进食差,通知家属带其到外院进一步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转氨酶升高、窦性心律过速、白细胞下降。
出院当日转入某医院治疗,主诉发热3天,厌食乏力、言语不清,初步诊断为胆囊炎、脾梗死、肝功能异常、急性肾损伤、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低蛋白血症、心律失常、心房颤动、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不除外。入院第三日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脓毒性休克、肺炎、胆囊炎、泌尿系感染、脾梗死、MODS(呼吸、心、肝、肾、血液)低蛋白血症、心律失常(心房颤动)、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不除外。
患者家属以未进行血液检测而用药奥氮平、未告知尸检相关规定为由将市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医院诉至法庭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7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医疗费等其他费用10万元,总计90万元。
该案一审时经原告申请,5家鉴定机构表示无法鉴定或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
一审裁判:
李某死亡后没有及时进行尸检,该案在原一审时没有鉴定单位可出具鉴定结论,在没有相关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无法准确且严谨地确定李某系因使用氯氮平或其他药物导致死亡,无法确定二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二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原告各项损失数额,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
二审中,两医院围绕患者的用药及检查的诊疗行为,均互相指出对方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包含住院28天期间仅进行一次血液检测,且直接从125毫克给药,但未能举证其诊疗行为符合常规诊疗规范等。最后,二审法院酌定按照上诉人主张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的40%范围内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患方获赔28万元。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患者受到损害以及医疗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涉及到临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审判实践中,法官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一般需借助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及其因果关系中的专门性问题予以评价。从而相当一部分法院在鉴定结论获取不能的情况下就会以患方举证不能从而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特别是未尸检(不能确认死亡原因)+涉及精神的医疗纠纷更是鉴定退案的风险极高。
笔者经办的一起未尸检+涉及精神疾病的医疗纠纷也被多家鉴定机构拒之门外,本案的二审裁决为患方提供了新思路,在鉴定机构退案、没有鉴定报告的支持下,从医院的实际过错中着手,最终确认两医院应共同承担40%的责任。
这也启示患方,在不能明确患者死因的情况下,应配合医院做尸检确认死因,以防因鉴定机构退案而鉴定不能,从而在审判中举证不能,无法确认医院过错,导致失去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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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怡律师,党员, 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拥有三甲医院、上市药企、世界500强快消企业工作和实习的丰富经验,律所医疗纠纷板块负责人。联系方式1861501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