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乙系张甲父亲。2015年春季,张甲家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3万元。张甲家庭共三名成员,即张甲、张乙、以及张甲母亲张丙(即张乙妻子),经村委会确认,每位家庭成员平均承包地为2亩,每位家庭成员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2万元/亩*2亩=6万元,补偿款共计18万元。村委会将张甲家庭共获得承包地补偿款18万元;支付给户主,即张乙一人。
因父母早已离异,母亲张丙出走外地,父亲张乙对其不闻不问,张乙在外地上大学,自己无力承担生活学习费用,在与张乙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甲在当地法院对其父张乙提起诉讼,要求张乙返还属于张甲的承包地所获得的征收补偿费用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张甲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乙向张甲返还6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本案中,张甲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系以户为单位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张乙作为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因为该款被张乙实际领取,张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