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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时支付房款遭卖方解约并不予返还定金,买方权利如何救济

作者:时间:2020-03-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0次举报


201611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约定120日之前,李某应当向张某支付首付款,20万元,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由李某支付2万元定金,如张某违约,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如李某违约,则张某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2万余定金。后因中介原因,李某未能在120日前支付首付款。张某即以李某违约为由,解除买卖合同,并拒绝返还2万元定金。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某向李某返还定金2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另一方解除合同,必须经过一个前置程序,即进行催告并且给予合理的期限,只有在经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迟延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未经催告,直接解除买卖合同的,张某构成违约。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迟延支付首付款的也行为违约,因双方违约,合同恢复签订前的状态,张某向李某返还2万元。对此,承办律师仍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定金条款应约束双方,并适用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性违约,因李某不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的违约程度并不相同,因此,应当由张某负违约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不应判决双方承担相同的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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