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两个以上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两个以上具有重叠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俗称“一房数卖”或“一房多卖”。
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般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物权成立时间、所有权变更登记先后、是否合法占有房屋及时间、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当优先保护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利益,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已有其他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的,办理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该买受人又与出卖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的,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如果存在,相应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此时该恶意登记的买受人则不能优先于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