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小蒋出生于2009年11月,一直与外婆共同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小蒋偷偷使用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游戏直播解说平台的账号,该平台由某科技公司运营。小蒋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外婆的微信,在五天之内,先后40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打赏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的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10万余元。后小蒋母亲发现上述行为,遂以小蒋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小蒋转账充值的钱款。
案例分析
一、网络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谁?
从平台的性质、案涉用户昵称的特征、打赏情况,小蒋外婆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事实来看,案涉账号由小蒋使用其外婆手机号码注册,并由小蒋使用其外婆微信向平台转账购买虚拟币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与某科技公司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小蒋。
二、小蒋父母是否有权向网络直播平台要求返还该笔巨额打赏款项呢?
有权。显然,对于11岁的小蒋来说,其年龄、智力等尚未发育成熟,不能完全意识到打赏的金额大小及其后果。小蒋的巨额打赏行为,应当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
三、小蒋的父母是否存在过错?
小蒋的母亲蒋某长期与小蒋分离,并且将小蒋外婆的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大意告知小蒋。父母作为监护人,如在未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消费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小蒋个人使用手机,并且对个人支付账户保管不当,则存在对未成年子女用网行为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本案中,小蒋的父母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速递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