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面上很多私企普遍的操作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均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而不是员工的实际工资,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有什么问题,所以员工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是若员工发生工伤后,这个社保基数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首先科普一下浙江省工伤“三金”的标准和分别由谁支付:
若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由公司协助员工向社保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情况就是,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并未按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就不能足额赔付,那么差额部分谁来承担?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也就意味着社保部门核定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计算基数是社保缴纳基数。那么若公司仅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够获赔的金额与以员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的金额肯定有差距。
差额部分由谁承担?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向嘉兴市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劳动仲裁一般不会直接判赔具体金额,而是写明以社保部门核定金额为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若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那么向法院起诉能否获得支持,据笔者检索,不同地区法院判例并不统一。宁波地区支持了劳动者诉求“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而嘉兴地区则驳回了劳动者请求,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系根据单位缴费费率及工资总额等确定,并非每一职工动态的月工资标准”。可见不同地区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嘉兴地区倾向于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司法机关不应过多干涉。
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的途径如果行不通,可采取向社保稽查部门投诉等行政救济手段,以督促公司承担差额部分补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