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由谁还款?
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就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
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
当然,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无论如何,在以上情况下,还是应该审慎而行,最起码的,得考察清楚实际借款人的履行能力再行定夺有无必要去代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