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以上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双方当事没有约定的,按照仲裁规则确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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