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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不具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诱人投资,是否涉嫌诈骗?

作者:时间:2024-02-2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6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陈某注册成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无网络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服务备案的情况下,开发某平台公开销售数字藏品,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宣传称其发售的藏品为限量,投资该数字藏品稳赚不赔。2022年7月,该平台发行数字藏品。在“保本回购、稳定升值”的宣传话术诱骗下,众多用户购入该款数字藏品。一个月内,该平台对外售出近3万份藏品。其后陈某开放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操控账户、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其间,该公司账户收款160余万元,陈某从中套现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2022年10月至11月,陈某停止服务器续费,关闭平台,造成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公开发行不具备艺术性和文化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用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此外,陈某还诈骗多名被害人百余万元。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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