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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以“不处于公开状态”等为由拒删侵权帖,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权?

作者:时间:2024-02-2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46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夏天,24岁的小李在网上结识了还在读初中的小梅。网恋后,两人多次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裸聊,过程中小李通过截屏、录屏方式获取了小梅的裸照、视频。2022年末,因双方发生矛盾,小梅要求分手。小李便将小梅部分裸照、视频发布在某知名视频平台上,以此威胁恐吓小梅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涉案照片和视频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数日,被点赞30余次、评论60余条。小梅因此受到很大刺激,长时间惧怕与外界接触、厌学,后社工介入为其提供了心理疏导。

  小梅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小李随即被抓获。松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虽然小李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小梅一家人发现,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小李视频网站的账号后台,而当他们致电该平台要求删除时,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为避免受到二次伤害,2023年10月,小梅作为原告、小梅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松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李和该视频平台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庭审中,被告小李对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某科技公司对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作删除处理。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小李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小李的侵权行为以及涉案视频内容亦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李将原告小梅的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上述网络欺凌行为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于避免其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侵害他人权益具有注意义务。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但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具备相当的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其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涉案信息在平台留存数天,未做任何处置。故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小李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审理中已自行删除涉案信息,判决被告小李承担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李和平台分别向原告小梅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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