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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告知“替代方案”医疗纠纷大数据报告及简析

作者:时间:2023-11-1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3次举报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对替代医疗方案做出明确规定,《民法典》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亦规定了医方对“替代方案”的告知义务,即“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案例库”,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替代方案”为关键词,并形成大数据报告作为参考,并对因“替代方案”涉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简要分析,旨在引起医疗机构对“告知替代方案”重要性的关注。

一、大数据分析

(一)地域分布

北京、山东、广东的案件数量最高,山东向来属于医疗纠纷大省,案件总量常年居于全国前三

(二)法院级别

基层法院占比64.75%,中级人民法院占比34.95%,高级人民法院仅占比0.3%

(三)案件数

近5年案件总数644,近3年案件总数327件。年案件数差距不大。

(四)审理期限

半数以上的案件的审理期限超过6个月,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医疗纠纷耗时相对较长。

(五)标的额

涉案的标的额主要分布在10-50万元,占比45.5%;其次是0-10万元,占比23.37%;标的额在50-100万区间的占比为17.5%

(六)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中,一审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占比57.94%,驳回全部诉请的占比4.45%;二审维持原判的占比27.3%,二审改判的占比7.28%。可见院方对于替代方案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七)法条引用情况

(注:《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已被《民法典》取代)

对应法律引用量最靠前的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提供替代方案”过错特点分析

(一)直接认定未提供替代方案系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根据(2023)鲁1723民初2548号判决书,院方因 知情告知的材料中未查见可行保守治疗观察的替代方案被认定为存在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及后果回避义务的过错,最后承担同等责任。

(二)虽然院方未提供替代方案系过错,但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但应承担精神损失费

根据(2016)川01民终9995号判决书:即使从专业医学角度评判,乳腺癌改良根治术系针对肖坤如疾病的常规和首选治疗方案,医院仍有义务在术前向患者如说明保乳治疗等替代医疗方案,并为其分析不同方案的利弊,保障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但四五二医院未尽到上述义务,而直接告知肖坤如拟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尽管四五二医院实施的治疗方案符合诊疗规范,且与肖坤如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但因乳房作为女性的重要器官,切除全乳影响女性美观,给肖坤如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本院根据四五二医院侵犯知情同意权对肖坤如的精神损害程度,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将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30000元。(一审判决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三)认定医院替代方案告知不足,但与患者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对医疗纠纷和诉讼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根据(2021)京03民终6202号,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替代方案告知不足,结合该替代方案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医院替代方案告知不足未对被鉴定人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与被鉴定人的手术治疗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对医疗纠纷和诉讼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结语

替代医疗方案首先必须是诊疗规范的治疗方案,如果只是处于学术讨论范围以及试验阶段的方案,不应成为替代方案向患者告知。保守治疗或手术治疗可以是替代医疗方案,不同术式也可以是替代方案。

医方应就替代医疗方案的具体告知形式、内容、疗效等进行逐条规范与制定;将具体的告知程序与患方病历详情相结合,为替代医疗方案同意设立专门签名栏;在告知后,选择正式文书形式向患者或家属确认并签字。长此以往,才能避免因为替代方案告知不足引发的院方败诉。而最好的医疗风险防范方法,只有治愈患者。

本文为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康怡律师原创。

康怡律师,党员, 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拥有三甲医院、上市药企、世界500强快消企业工作和实习的丰富经验,律所医疗纠纷板块负责人。联系方式186150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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