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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事审判参考裁判要旨

作者:时间:2024-01-18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496次举报


案号

裁判要旨

白俊峰强奸案(第20号)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王卫明强奸案(第51号)

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故上述情形下,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案(第128号)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的实行行为,但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对共同犯罪结果并不断绝因果关系,不构成中止犯,也不能免除其对共同犯罪结果的责任。 

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178号)

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应按照强奸罪一罪定罪处罚。

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227号)

关于引渡案件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查可引渡性、可追诉性和可罚性。我国不予引渡的情形可分为应当拒绝的和可以拒绝的两类。应当拒绝的情形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对不应追究被请求人刑事责任的,不予引渡;军事犯罪不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因上述原因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不予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不予引渡。对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一般不予引渡;由于被请求引渡人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一般不予引渡。

曹占宝强奸案

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定刑幅度。此外,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者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利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李尧强奸案(第280号)

行为人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应当认定为轮奸。

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281号)

对轮奸案件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均实施了轮奸行为,故首先应对各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罚。其次,由于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按照强奸罪中认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实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无论其为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均应按强奸罪既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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