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从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和进一步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两个方面对刑法作出局部修改补充,对于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利益以及依法严惩行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司治理中所涉及到的实际问题,亦具有民事审理的借鉴意义。下面我们针对改动内容详细说说。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条款】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修改目的在于与2024新公司法保持一致,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新增条款】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明确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不仅表现为价格不合理或质量不合格的实物商品的买卖,还包括价格不合理或质量不合格的服务的接受和提供,“说话更严谨,范围更广阔”。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新增条款】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而使得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成为其保护的法益之一,体现了同等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精神。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调整后对于量刑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贿案件,以往存在的将单位作为行为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换取较轻刑罚的辩护观点可能成为过去式。
行贿罪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增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对行贿人加以震慑。另一方面,下调起点刑,并增加特别自首的情形,使得行贿人更有可能获得较轻的刑罚乃至缓刑,从而鼓励行贿人主动反省自身问题,配合侦查机关、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这样一来,不但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提高对行贿受贿案件的打击力度,真正实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这一调整与单位受贿罪的调整相匹配,体现了加大惩处涉单位的行受贿行为的态度。通常来说,受贿的法定刑在最高刑上一般比行贿要重,因此将对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确定为七年有期徒刑,与单位受贿罪的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有所差别,是较为合适的选择。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修改目的在于既是为了与行贿罪的修改相匹配,也是为了适应实践中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避免发生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从而规避处罚的情况。
本次修改虽然内容不多,但是足以体现刑法立法的精神:遏制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频发和扭转以往“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民营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建设,更加注重对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有效界分,既要避免民营企业因员工个人行为而承担行贿犯罪的责任,也要争取在员工存在腐败行为时及时取得有力证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