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社保中心对个人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需要就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2001]362号《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招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该项规定对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招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员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5月21日,与社保中心提供的员工最早的职工档案,即1990年12月25日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员工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不一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应以该《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员工的出生年月1970年12月为准。
社保中心在对员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时,认为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并由此作出该《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当事人】
黄某,明溪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下称A社保中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A社保中心具有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方面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的法定职责。A社保中心对黄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退办处理并说明原因,符合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发布的《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业务规范流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A社保中心对黄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需要就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虽然黄某的身份证、1982年的户籍和1994年以后的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为1968年5月21日或1968年5月,但其档案中1989年9月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1990年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及1992年的《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中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以及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2001]362号《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招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的规定,A社保中心认为黄某未达退休年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A社保中心对黄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进行审核,因认定其未达退休年龄,审核不通过,予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其发出《退办件通知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黄某要求撤销A社保中心的《退办件通知书》并要求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黄某的用人单位向A社保中心A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黄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业务而引发的争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A社保中心对黄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受理后,其认定黄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作出《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黄某主张A社保中心认定黄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作出《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均不正确。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A社保中心对黄某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需要就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2001]362号《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招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该项规定对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招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黄某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5月21日,与A社保中心提供的黄某最早的职工档案,即1990年12月25日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黄某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不一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应以该《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黄某的出生年月1970年12月为准。为此,A社保中心在对黄某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时,认为黄某未达到退休年龄并由此作出该《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对黄某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