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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帮助吗?

作者:时间:2024-05-25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931次举报


2014年11月,柳某(女)与陆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争执不休,经常闹离婚。陆某曾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22年,陆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庭前调解及庭审过程中,柳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陆某补偿,因其已年近五十,劳动能力减弱,且无养老保险与生活保障。

陆某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陆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柳某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陆某诉请与柳某离婚,予以准许。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柳某明确以其年纪大、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等理由请求陆某支付补偿金,法院综合考虑陆某的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 取得拆迁补偿情况等因素,酌定陆某补偿柳某10万元。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本案中,柳某确因身体原因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无固定的生活保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判决有负担能力的陆某给予柳某一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离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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