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者无力履行合同,协商解除合同无果后放任不管,扩大的损失谁承担?
一起看看以下案例:
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016年,某经济合作社、某专业合作社与哈某某签订《果园租赁合同书》,租赁期为12年,租赁项目为果园。2016年与2018年,哈某某分别给付租金各14万元。
2017年年底,哈某某找村书记穆某某协商,以个人身体不好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自2018年3月开始,哈某某未对涉诉果园进行管理,某经济合作社、某专业合作社亦未对果园进行管理,后果园内的葡萄及部分樱桃树枯死。
2020年11月,某经济合作社、某专业合作社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果园租赁合同书并要求哈某某支付土地租金、土地占用费、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合同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
关于某经济合作社、某专业合作社主张的损失问题,哈某某在2017年12月向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在2018年3月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果园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原告应当对涉诉果园予以妥善的管理,因原告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果园内葡萄及部分樱桃树枯死的后果,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