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权威观点|最高院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

作者:时间:2023-09-15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114次举报

来源:态希创造 小姜同学

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交流学习,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裁判摘要】

最高院明确,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即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当事人及主要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原告张某因三被告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为由,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秦皇岛中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秦皇岛中院:秦皇岛中院具有管辖权

秦皇岛中院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马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河北高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具有管辖权

河北高院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秦皇岛中院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据以确定本案管辖错误,应予纠正。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撤销秦皇岛中院作出的27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秦皇岛中院具有管辖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秦皇岛中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请求该院报请最最高院指定管辖。

 

北京高院:秦皇岛中院具有管辖权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张某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中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例外情形,不需要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河北高院不应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中,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本案从秦皇岛中院一直到最高院,历经了五个法院才最终确定管辖权归属,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通过本案,最高院确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管辖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是特别法,在特别法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指导性裁定,也明确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这对之后各地、各级法院进行管辖裁定时做出了指导。

 

 

(2022)京73民辖终271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用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论述。在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线上及线下侵犯其商标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并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而《商标民事纠纷解释》仅涉及商标民事纠纷类案件,因此《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相较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属于特别规定。由于该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因此应当优先适用《商标民事纠纷解释》。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1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