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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失信”和“限高”那个更重

作者:时间:2024-09-08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923次举报

【西安律师】“失信”和“限高”那个更重

“失信”和“限高”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总体而言,“失信”要比“限高”惩戒严重。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限高”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失信”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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