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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应支持损害赔偿金

作者:时间:2024-09-15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572次举报

    【西安律师】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应支持损害赔偿金

    近日深圳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女方要求男方承担的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案的案情为:

20203月,郭美丽(化名)与康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2012月,双方生育一女。20214月,双方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20218月某日晚,康明因醉酒与郭美丽再次发生争吵,并殴打了郭美丽,致使郭美丽左眼、左脸肿胀,胳膊处擦伤。2022514日,康明又一次殴打郭美丽后,郭美丽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双方分居生活直至离婚。

    案例分析:

这个案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思考,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裁判准则。家暴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影响家庭和谐,还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并影响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民法典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康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导致郭美丽身体及心理均受到严重伤害,故郭美丽诉请康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已经公布过相关指导案例。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田女士梁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最后律师再次提醒,一旦您遇到了家暴行为,不要因为惧怕而一味忍让,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并且一定要特别注意保存报警回执(或者保留报警录音),警方会及时出警并协助处理。同时病例、验伤报告等也要一并保管好,为之后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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