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律师】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应当的如何处理
---杜凯律师
【案例】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梁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因为界墙问题产生矛盾,20**年*月*日,被告人张某在房前与被害人梁某相遇,两人话不投机便开始谩骂,张某撕扯推搡梁某,梁某则掐住张某的脖子,两人又互殴行为,张某用头顶撞梁某胸部,梁某径直侧面朝地倒下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存在面部皮肤擦挫伤、口唇黏膜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于某某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诱发原有心脏疾病加重、发作导致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张某之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
轻微暴力致死是指行为人以轻微的手段如推搡、踢打、指戳、拳击等却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况。对轻微暴力作出大致的界定:第一,必须是对他人身体实施的有形物理力(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手段);第二,手段必须轻微;第三,针对非核心部位;第四,一般情况下不足以导致轻伤以上的结果。这种轻微暴力对他人身体在一般情况下不足以导致轻伤以上结果,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却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因其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巨大反差,在定性上存在极大的争议,且主要集中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
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意外事件的区分。
轻微暴力作用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的,暴力行为不明显、打击部位不重要的一般认定为意外事件;
轻微暴力行为作用下结合其他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轻微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从被害人死因看,被害人虽患有心脏疾病,死亡系数较大,被害人系70岁高龄老人,被告人张某应当预见对老年人实施殴打、谩骂行为可能会诱发老年人的疾病及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行为责任形式属于过失,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的无罪过事件,行为人对发生的法益侵害在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在主观上不具备可控的意识和意志,是无法避免法益侵害的无罪过事件。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能预见”不仅指行为人实施相应行为时没有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根据行为人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也根本无法预见。
“应当预见”与“无法预见”如何区分:一是行为手段的危险性,行为人行为手段危险性越高其预见致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二是因果关系多元性,即因果关系简单、直接,则行为人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倘若因果关系多元化,原因力又包含多种复杂因素,则行为人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就会自然趋小。三是时间的持续性。即临时性、偶然性发生的短暂行为则行为人预见危害性结果的可能性小,如持续时间越长则行为人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