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无效的,转让人能否基于生效文书有关判令被执行人返还标的物的判决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对此,九民纪要第124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栽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