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或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员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义务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全体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也应以掌握保密事项的人群为限,例如:高层管理人员、科研开发人员、市场开发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董事长助理秘书、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等。
三、竞业限制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竞业限制对等义务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对地,用人单位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以下述法律依据主张经济补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