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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民间借贷的民事上诉状

作者:时间:2024-01-31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994次举报


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民间借贷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某才,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404XXXX,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程某,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802XXXX,住成都市武侯区,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吴某利,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7月28日,身份证号码513728XXXX,住四川省渠县天星街道,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由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17737XXXX,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电话:

上诉人刘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4)川XXXX民初1X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刑事律师大竹离婚律师大竹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4)川XXXX民初1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从事实而言:起诉人提交的《借条》载明:“如发生纠纷,可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借条上并没由约定应当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是载明的可以。因此,刘某才可以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所在地起诉,即向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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