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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22

作者:时间:2024-02-01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547次举报


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翠,汉族,出生于19671216日,身份证号码513216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河,联系电话:

    被告谭某富,男,汉族,出生于1963213日,身份证号码5130213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刑事律师大竹离婚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交通事故律师大竹合同纠纷律法律咨询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23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子女。原被告均系二婚。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有时吵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交流,不信任。因感情不和,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某翠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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