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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设 计 合 同 书

作者:时间:2022-03-18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2176次举报

船 舶 设 计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彭水乌江画廊景区新增观光游船5艘船舶设计

 

委托方:     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     重庆金豪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9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方: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重庆金豪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彭水乌江画廊景区新增观光游船5艘船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内容、范围和依据

1.乙方根据附件1《彭水乌江画廊景区新增观光游船5艘船舶设计工作内容》要求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送审设计)各阶段设计及预算工作。

2.乙方受托承担本船设计任务的技术依据为:

2.1甲方对本项目认可的方案设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颁布的现行规范、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内河船舶法定检测技术规则》2011及《修改通报》(2015、2016、2018),《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

2.3 有关要求与规范、法规相悖时按照规范、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条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供图、地点和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20天日内向甲方提交方案设计供甲方认可。

2.乙方以通过甲方评审认可的方案设计为施工图即船检送审图设计依据,在乙方报送船检部门对图纸进行审查过程中,甲方不能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若确需对设计图纸进行重大变更,在经得船检审图部门同意后甲乙双方须签订补充设计协议。

3.方案设计经甲方认可后55天内完成并报送船检审图部门审查。

4.送审图纸在船检审图部门审查通过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5艘游船完整的方案设计8份、全套施工图(盖章图)8份及建造工程预算书8份,本项目招投标所需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5.交图地点:合同签订地。

第三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

1. 本合同5艘观光游览船的总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研考察、设计费、税金、差旅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审图费、图纸资料费等包干费用)。

2. 支付方法: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30%计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2)乙方提交经船检审图部门审查合格盖章图纸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65%计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00)。

(3)在船舶建造完工经相关部门发证投入使用及有关资料手续完备后一次性结清尾款合同的5%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3.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本单位正式发票。

4. 甲方开票信息:

5.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积极指导配合乙方搞好本船设计,及时协调本船范围的有关设计。

2乙方对本合同内的船舶设计应当满足并符合安全性、适航性、环保性、先进性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规则和甲方的设计要求,并对其设计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乙方除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外,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按本合同附件1要求设计,如甲方确因需要提出新的重大改进设计要求,乙方认为可以达到应予以解决,其修改设计进度和设计补偿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同时双方约定,若甲方终止合同,应根据设计进度付给乙方相应阶段的设计费;若乙方终止合同,应退还甲方所付设计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若本船因甲方特殊原因,中途暂停设计工作,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应按所达设计阶段支付设计费,否则视为违约。若再续设计工作,设计周期另行商定。

6、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全部船舶技术设计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船设计图纸仅供甲方使用,本船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对本船设计图纸资料负责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泄露本船的技术资料。

8、乙方协助甲方并参与船舶倾斜试验和稳性核算,负责协调重庆市船舶检验局对设计图纸的审核,直至取得无因设计产生的遗留问题的正式船检证书

9、乙方参加招标人方案汇报,配合招标、参加设计联络会、设计交底工作;配合船舶制造厂完成船舶的制造、调试、试验、检验、验收、办理证书等,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技术问题。在船舶建造期间,乙方有义务对造船厂提出各项技术疑问进行解答或进行现场指导。如由于乙方迟迟未能解决问题导致船舶建造工期的延误,甲方有权延时付费,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费。

10、本合同注明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为双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其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联络或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关司法文书的通知或送达。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的,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书面变更通知送达对方之前,视为送达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未变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产生的损失。

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将不视作违约。

第六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若任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任何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缺少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1)合同尾部注明的:随附证照文件;

(2)设计工作内容

甲方:                          乙方:

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金豪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交旅依城C栋商业2楼     地址:重庆市渝区虎歇路77号升伟中环广场4-28-3

电话:15826184337                   电话:023-63322633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附件1:

随附证照文件:

1、加盖有效公章的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加盖有效公章的特种行业的经营资质、许可证照(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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