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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闸广告发布合同

作者:时间:2022-03-18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610次举报

道闸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NO:

甲方: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佛山营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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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重庆市壹媒界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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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布广告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发布内容

1、广告内容:神龙峡景区

2、媒体形式:壹媒界专利道闸媒体。

3、广告发布明细,广告发布点位(详见附件:媒体发布点位表)

发布地点

广告形式

投放数量(台)

广告发布费

制作费

发布周期(天)

发布时间

小计(元)


(500元/台.面)

重庆

道闸广告

100

1000元/30天/台

首次免制作安装费

30

2019年6月16日-7月15日

99000









每月免首次安装制作费,一个月之内如需换画面,需支付300元/台/次制作费。

如非特别说明,以下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广告设计费、制作费、发布费等费用统称为广告费。

 二、付款方式

1、甲方于广告发布结束后30日内收到乙方的发布报告并验收合格后,在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总金额99000元,大写:玖万玖仟元整 。

     2、乙方在广告发布结束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发票。

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全称: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佛山营销分公司

纳税识别号:91500119339600451A

开户银行:农行重庆南川支行营业部

账号:31640101040012710

3、甲方应将广告费付至以下帐户:

户 名:  重庆市壹媒界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湖支行  

帐 号: 692156631 

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直接将广告费以任何方式交付乙方财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否则乙方有权不予认可。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税代开),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的责任。

三、 广告的设计、制作与发布

1、设计样稿:本合同项下广告画面的样稿由 甲方负责设计。

甲方应在广告投放前 7天,将设计样稿提交给乙方。在乙方认为需要的情况下,甲方应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乙方有权对设计样稿进行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修改或重新设计。甲方修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有权推迟投放或拒绝投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推迟15日以上仍不符合投放条件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拒绝修改的,视为甲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设计样稿,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2、制作安装:乙方收到设计样稿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发布等工作。乙方应确保发布的广告画面平整、无破损。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上刊时间滞后或不能正常上刊,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设计变更:设计样稿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又提出更改要求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完成相关工作的时间相应顺延。若乙方接到此通知时已产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验收:乙方在广告安装发布完成后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验收报告》及《质量承诺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对制作完成的广告进行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在《广告发布验收报告》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广告上刊日期以甲方签字日起算。甲方未及时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布广告。

2、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发布甲方的广告,并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手续。

3、乙方应负责广告画面的日常维护及设施的管理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4、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广告画面破损,需要重新制作、更换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费、材料费、发布和更换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任何时候,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甲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用于双方合作范围以外的其他目的。

6、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所发布的广告画面照片和监测报告。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广告费。

2.甲方应保证所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3.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5天,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登记/备案所需的文件资料。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的信息核实,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款。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

1、本合同已包含双方所有签订合同时的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变更通知,或者导致合同实质变更的其他通知,均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3、如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需暂时中止履行时,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本合同自动恢复履行,发布时间顺延。

七、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发布广告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甲方应付广告费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广告费。

2、甲方迟延支付广告费用,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相应的广告位。

3、违约方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双方缔结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其发生及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政府政策改变、业主强烈反对等乙方不可控制因素。该方应当在此等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视情况而定发布时间顺延或终止合同,费用按照实际发布天数结算。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称的“投放”、“发布”具有相同的含义。

4、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而引起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位于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壹媒界广告有限公司

金佛山营销分公司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道闸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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