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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

作者:时间:2024-06-11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624次举报


1.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中,当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时,如何确定民事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的执行(清偿)顺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退赔刑事被害人损失>(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3.在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刑事案件执行中,也有部分法院认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其理由是,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该《意见》发布时间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且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在涉及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时,应优先适用该《意见》,在执行标的已被认定为涉案财物的情况下,即便该财物已被设定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也应在诉讼终结后优先返还集资参与人。笔者觉得,这恐怕是因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涉及人数众多,如此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多数不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吧。

不过,从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号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刑事案件执行,最高法院仍然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认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既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更不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因此不得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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