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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能否继承对方遗产?

作者:时间:2024-01-12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238次举报

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记结婚,当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其遗产?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杨某某在同居男友黄某突然离世后,擅自利用黄某的手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余万元,该笔款项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院查明,黄某早些年与前妻离异之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女友杨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202211月,61岁的黄某因病突然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黄某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其女儿黄小某和80多岁的老母亲成了法定继承人。然而,黄小某却发现杨某某在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黄小某找到杨某某要求返还,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杨某某认为,自己与黄某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身份长达20余年,从本质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该享有合法夫妻关系应有的继承权,况且两人共同经营画廊还获得了收益。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帮扶,直至黄某去世,在黄某晚年及患病期间,是自己一个人独自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某擅自转走黄某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一审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杨某某为了证明画廊系她与黄某共同经营,提交了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自己宣传画廊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上述证据都无法证明画廊系双方共同经营,出庭的证人也系杨某某的亲友。二审法院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画廊系共同经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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