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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发表言论会侵犯名誉权吗?佛山名誉权侵权赔偿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650次举报

什么是名誉权纠纷?起诉名誉权纠纷有什么用?在微信群发表言论会侵犯名誉权吗?佛山有没有代理名誉权维权的律师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梁慧律师为您分享以下案例,帮助您理解名誉权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黄某诉称:

黄某系某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某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某有精神分裂,污蔑某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赔偿原告某公司损失2万元;

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被告赵某辩称:

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某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某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某为顾客做美容,赵某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公安部门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原告主张赵某的微信昵称为X郡主,且系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赵某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X郡主发送的有关黄某、某公司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是某公司顾客,也是小区业主,其到庭陈述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出示手机微信。
赵某对原告陈述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2016年在涉诉美容店做激光祛斑,黄某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严重,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其再次咨询此事,黄某却否认赵某在此做过祛斑,双方发生口角;赵某只有一个微信号,且经常换名字,现在业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况,没有加过黄某为好友,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与原告的纠纷,某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论自由。
经原告申请,法院自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某,同时确认该微信号与黄某微信号X-HL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赵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对于微信群中发送的有关黄某、某公司的信息其并不清楚,现已经不用该微信号了,也退出了其中一个业主群。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某、北京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

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黄某、北京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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