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定作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揽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制造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甲方委托乙方制造下列产品: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 | 说明 |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合同产品”均指上述产品。
1.2. “合同产品”中未列入,但双方通过订单方式增加的新产品,同样适用本合同约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1.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3. 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
3.1. 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的合同产品的价格、价款,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已经包含下列项目:
3.1.1. 合同产品主体和配件、备品备件、硬件软件、包装、专用工具的采购和制造生产的成本、人工费用与报酬;
3.1.2. 本合同及订单如约定了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则包含了该部分费用;
3.1.3. 进出口手续费用(如有);
3.1.4. 运输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费、保险费用等。
3.2. 除非双方另有特别说明,甲方无需就合同产品向乙方支付合同及订单中约定价格以外其他费用。
3.3. 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则应为含税价格,税率为 %(百分之 )。
3.4. 最优惠待遇
本合同期限内,在同一时期及相似的供货条款情况下,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为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如果乙方以更低的价格向其采购量不大于甲方的任意第三方提供合同产品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以该最低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最低价格结算。
4.1. 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技术文件与图纸(下称“技术资料”)。
4.2. 乙方发现甲方技术资料或指示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4.3. 因甲方逾期提供技术资料或甲方未能及时回复乙方对技术资料的意见,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相应顺延工期。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
5.1. 乙方应在收到技术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样品 份。
5.2. 甲方应在收到样品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5.3. 如甲方对样品有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再次提交甲方确认。
5.4. 双方确认样品合格后,应各自保留合理数量作为封样。
6.1. 制造合同产品所需原材料均由乙方自行提供。
7.1. 甲方网络系统下单
7.1.1. 乙方同意使用甲方订单管理系统(下称“甲方网络系统”)作为提交、确认、管理订单的有效系统。
7.1.2. 乙方应对在甲方网络系统注册的账户和密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被盗。任何通过乙方账户发出的通知或作出的其他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且将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1.3. 乙方应注意及时登录甲方网络系统查看甲方发出的通知,因乙方未及时登录甲方网络系统导致未查看到甲方发出的通知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订单成立生效后,双方均应按订单履行。
合同期限内实际采购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
9.1. 价款
双方确认,合同期限内合同产品价格按下列标准计算:
合同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价(元) | 备注 |
双方确认的订单另有约定的,以订单约定为准。
9.2. 合同期限内价格调整
双方确认,合同期限内价格标准不作调整。
9.3. 结算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
(1)按季度结算;
(2)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上季度甲方验收的合同产品价款。
9.4. 每次结算付款(或扣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发出结算账单(说明采购价款明细);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采购价款。
9.5. 合同履行保证金
9.5.1. 合同履行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9.5.2.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留相当于合同履行保证金的金额,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9.5.3. 合同履行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甲方有权从合同履行保证金中相应抵扣。
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
9.5.4. 合同履行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合同履行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9.5.5. 合同履行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
9.6.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7. 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10.1. 乙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下列标准:
(1)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2)该合同产品所适用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企业标准。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或相关说明文档中所列明的标准。
(4)双方如确认了样品,应与样品的质量标准一致。
上述标准有不一致的,按最高的标准执行。
10.2. 因乙方所提供合同产品造成的质量或环保事故,造成甲方、最终用户、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同时乙方应及时将合同产品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
11.1. 交货时间:以订单约定为准;订单未约定的,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但应至少提前10天)。
乙方不得提前交货;确需提前交货的且征得甲方同意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增加的费用。
11.2. 交货地点:以双方订单约定为准。
11.3. 甲方指定收货地点为中国大陆(新疆、西藏及港澳台除外)范围内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该范围的,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1.4. 甲方有权变更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导致乙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1.5. 验收:交货当时进行外观、数量验收;交货后5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无问题、验收通过。
11.6. 质量或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退回、更换合同产品。因此导致甲方支出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拒绝退回合同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 合同产品如使用含有甲方(作为权利人或被许可方)标识(商标、特有标识等)的,乙方只能向甲方供应,不得自行销售或向任何第三方销售、提供。
12.1. 质保期为: 个月;自合同产品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用户之日起算。
12.2. 质保期内,乙方应承担质保期售后责任,包括:
质保期内,如甲方及最终用户发现合同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质保期自更换或修理完毕后重新计算。本合同约定质保期的期限与责任低于乙方承诺或国家、行业标准的,以较高要求为准。
交货后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合同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仅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12.3. 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将继续对合同产品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于需要进行更换、修理的合同产品,由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13.1.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任何资料、信息、文件及材料等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3.2. 甲方提交给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13.3. 乙方保证享有所提供工作成果所需的完整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及甲方客户在世界范围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使用、结合使用、连接使用、嵌入使用、贴附使用、拼拆使用,下合称“使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运输、仓储、进口、出口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但是乙方不对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甲方原材料中的知识产权承担保证责任。
14.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5.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订单,要求甲方退还乙方交付的该订单的全部合同产品,并按照按该订单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5.2. 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应订单金额的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该订单,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订单价款,并按照该订单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5.3. 合同产品存在缺陷或数量不符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
(1)拒绝接收,要求乙方重新制造交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向第三方进行采购,因此导致甲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甲方生产线停工造成的损失(按不低于每小时 万元计算)及其他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5.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6.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6.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6.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6.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6.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双方确认的订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订单为准。但本合同中明确约定订单不得偏离本合同约定的部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8.3.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8.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订单编号: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制造如下产品:
编号 | 名称/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
备注: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3.质保期:
4.其他: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定作方)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承揽方)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