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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时间:2024-09-22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853次举报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唯一性。病历既是一种医疗文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篡改病历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病历内容是否存在关键实质性的错误、是否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及是否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来认定,不能一概将其对病历资料的修补行为认定为篡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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