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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对房产的归属存在争议怎么认定?佛山房产律师 家事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051次举报

家庭成员之间对房产的归属存在争议怎么认定?

例如父母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或者兄弟姐妹之间对共有房产的份额有分歧。

以下是一个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典型案例及普法分析:

案例:陈某夫妇与儿子小陈的房产纠纷

基本案情:2015 年 5 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 172 平方米的房屋,总价 243 万元,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 210 万元给小陈。小陈结婚后当月要求卖掉房产,父亲认为损害其权益,儿子则认为出售房屋是个人权利的处分,未损害父母利益,为此父子产生争执。

父亲陈某观点:因儿子有购房资格,所以以儿子名义在广州买房,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夫妻二人在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分多次转账共 210 万元,其中首付 150 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后由夫妻跟进装修并居住。小陈婚后要卖房且拒绝联系并拒绝父亲居住使用涉讼房屋,所以要求小陈返还 210 万购房款。

儿子小陈观点:与父母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从未表示出资是借款,也未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支付 210 万元是赠与,为让自己和女友婚后美满生活,主动在婚前出资购置房产。出售房屋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个人所有,未损害父母利益;现父亲在妻子怀孕期间要求归还 210 万元情理上不妥。

争议焦点:210 万元是陈某夫妻对儿子小陈的借款,还是赠与款项?

裁判结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二人返还 210 万元款项。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出资的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一般而言,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而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认定出资性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例如,是否有书面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房屋的登记情况、家庭关系和背景等。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涉讼房屋购买时小陈已成年近 10 年且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 210 万元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此判决旨在保障父母自身权益,避免子女成家后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地,同时也倡导敬老慈幼的人伦道德和法律精神。

另外,若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也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例如在四川高院裁定的余某、毛某诉黄某、余某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毛某在女儿和女婿婚后打算购房时,刷卡支付购房定金 8 万元、银行转账 2 万元,并向银行贷款 60 万元委托支付给黄某用于购房。法院裁定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需注意的是,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家庭成员之间尽量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出资的性质和意图,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也应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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