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对投保条件进行审查,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 解除合同
——魏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保险 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已然不符合条件,保险公司放弃主动 询问与审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职业 并未发生变化,即使保险人对该条款已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也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限额的主张,应以合同约 定的事项为准,保险人主张约定事项以外的保险责任限额的,人 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于某某作为投保人为魏某某在某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网络投保平台(下称某保平台)投保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行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期限为2021年4月10 日至2022年4月10 日,意外残疾保 险金最高500 000元。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录屏,投保须知 以弹窗方式显示,告知投保人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分 类表1-3类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须知未显示出可查看 的职业分类明细。
2021年11月17 日18时01分保险事故发生,机动车驾驶 人杨某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40公里处,追尾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罐 式半挂货车,致使其车辆前移撞击其余机动车俩,造成四车不同 程度受损,且有人员伤亡。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某某负 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某、闫某某无 责任,乘车人魏某某无责任。
投保人于某某于2022年11月22 日通过某保平台向保险公 司报案,某保平台理赔顾问于2022年12月21 日电话联系投保 人于某某,询问魏某某所从事职业,于某某回复称魏某某从事营 业货车职业。保险公司于2022年12月29 日向于某某发送解除 合同拒赔通知。魏某某认为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 险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保险公 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魏某某意外伤残保险金150 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害医疗费20 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某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95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投保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投保,在投保页面上,缺少投保 人一方填写告知职业信息的位置,以供保险人核实,且职业列表 链接隐蔽,需要投保人拉动下拉条才能查看。同时,职业列表内 容复杂,对职业风险分类,不同主体可能存在不同认识,投保人 作为普通公众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本案投保过程中, 保险公司并 未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投保人自然也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途径。保险公司在明知魏某某的职业可能不符合投保条 件的情况下,依然同于某某订立涉案保险合同,其理应预见并承 担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该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依法成 立并生效,亦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保险公 司应依约履行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综上所述, 保险公 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虽有瑕疵,但 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对保险机构合规展业的价值】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引发的意外保险合同纠纷 案。意外伤害险与其他险种不同,被保险人如果从事高危特殊职 业,会大大提高意外险出险的概率。因此,在投保意外险之前, 询问被保险人的职业情况是保险代理人的职责所在。在互联网保 险中,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界面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对重点条 款的提示说明。
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引导互联网平台依法合规,提升保险代 理人职业能力。互联网保险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在销售 页面将被保险人的职业等必填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保险代理人 对于意外险等需要审核被保险人职业的险种要尽到询问义务,在 未经询问签订保险合同后,不能因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 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