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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服务合同纠纷 佛山合同律师 健身服务侵权赔偿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282次举报

一、健身服务合同常见纠纷
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类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纠纷。
(一)健身服务无保障,缴费容易退费难。
健身房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健身器材设备的安全性没有保证,健身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推销会员卡时十分热情,一旦办卡就不再关心服务品质,更有甚者卷钱跑路,让消费者退钱无门。
健身服务合同一般属于预付费的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如果健身房依据格式条款不同意退款,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工商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健身房里出意外,根据过错定责任。
健身房里健身器械集中,安全维护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缺失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受伤。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房赔偿相关损失,具体损失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对于消费者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则应综合考虑双方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张女士是游泳健身爱好者。一次游泳运动后,张女士在浴室洗澡时摔倒导致肱骨骨折,产生各项损失10万余元。因健身房拒绝赔偿,故张女士诉至法院。经查,健身房浴室设施陈旧,地面防滑垫破损情况严重,但同时发现张女士本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并不适合进行强度较大的游泳健身活动,浴室蒸汽高温环境亦容易引发身体不适,且事发时张女士确有头晕症状。最终,法院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损失。
(三)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受害者应勇敢维权。
健身房性骚扰事件频频见诸报端,部分学员遭遇了异性言语或者行为上的骚扰,给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因此引发的纠纷和案件也不在少数。提醒广大健身学员,在健身活动中要注意保持正常的社交距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骚扰行为要及时进行投诉、报警处理。二、订立健身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到健身房进行锻炼或者购买私教课程进行健身学习均应与健身房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健身服务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合规合法经营的健身机构。
要注意选择合法经营的正规健身机构,现场体验、查看健身设备是否完善,是否有完善的安全养护和保障措施,聘请私人教练进行锻炼的消费者,还应注意查证私人教练是否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和资质。在新冠疫情常态化背景下,还要查看健身房是否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订立服务合同警惕霸王条款。
该类服务合同要素应包括提供健身服务的机构名称、地址、服务价格和期限、健身服务标准或内容、退费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消费者认为健身机构提供的服务合同明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应提高警惕,拒绝签订。
(三)理性购买健身服务。
随着人们对科学健身提高身体素质、塑造完美体型的期望越来越高,更多人选择购买高额的私教课程进行锻炼。但因健身房与健身私人教练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教练离职导致学员锻炼中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一次性购买过多私教课程,消费者信任的私人教练一旦离职,消费者以此为由要求健身房退费将不会得到支持。另一类就是健身房往往以价格优惠引导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年卡、双年卡,但实际锻炼情况却差强人意,如无特殊情况,也将无法退回合同款项。提醒大家理性购买健身服务,避免发生退款纠纷。

最后,提示大家进行居家健身、户外健身应讲究文明健身,切勿对邻里生活或者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倡导全民健身,防范法律风险!希望大家文明健身、科学健身、安全健身,收获健康体魄、快乐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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