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不符合法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存储,极易引起爆燃事故。安全生产无小事,近日,槐荫区法院陈政法官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贩卖汽油牟利的案件,通过依法惩治安全生产犯罪,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期法官说法,结合这起案件,共同了解刑法对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
案情回顾: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加油机、厢式小货车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展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
本案中,涉案四人使用私自改装的车辆运输汽油,储油及销售汽油的场地,未设置应有的安全设施设备,与周围居民、公共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的规定,经评估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