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往往存在很多经济往来,但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却利用感情关系谋取钱财。男子利用女友的信任,趁其睡着后擅自使用其手机和账号向平台借款并转走,法院如何判决?本期法官说法,请看槐荫法院李莲法官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共同了解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案件经过:
2019年5月底,张某发现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5月11日支出47000元的账单信息,怀疑系李某所为,李某承认系其盗刷,张某要求其返还未果,后于同年6月21日至某派出所报案。
另查明,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山东某县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黄金首饰等物品一宗,五次盗窃物品的价值46216元。某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20年7月24日对李某刑事拘留,并从某派出所了解到李某于2019年5月11日盗刷张某信用卡的事实,但未并案处理。2020年11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2年9月24日,李某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此次犯罪发生在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前,与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本应并案处理,现分案处理判处的刑罚应与并案处理时判处的刑罚相当,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已执行的刑罚应予以扣除。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4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要注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谨慎保管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不要轻易出借手机;时常留意个人账户的钱款去向和余额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联系运营商冻结账户、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