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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什么?佛山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20 00:00:00分类:合同范本浏览:949次举报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无权使用,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2. “同一种商品”,即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

3.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4.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或者其它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5.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一)名称之辩——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1.审查名称是否相同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2.名称不同的审查是否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

如果对应的商品名称不同,还要考察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以及在相关公众一般认知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3.审查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例如电视机与显示器)

(二)行为之辩——是否使用注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在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时,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来认定。例如:在润滑油产品上使用一汽大众的商标,描述为一汽大众推荐用油,或者维修工身穿海尔售后的工作服装,但未声称系海尔售后,或仅在合同、发票、收据上注明被侵权品牌,但交易商品并未侵权等情形,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使用”。

(三)商标之辩——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

1.商标是否相同的判断标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四)主观之辩——主观是否明知侵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是假冒仍有意实施。通常,对主要负责人认定主观明知争议不大,主要审查是否有授权即可。争议较大的是对员工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因为侵权人会雇用大量员工为其加工、生产、储存、运输侵权产品,但部分员工仅按照侵权人的授意从事机械性劳动,并不清楚涉案商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员工主观明知的推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判断:

1.各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有无矛盾,供述有无反常等;

2.行为人的从业经历、主要工作内容;

3.行为人对商品的认知程度,品牌的知名度、商标标识的来源;

4.销售渠道、交易方式、交接时间、地点;

5.产品销售的价格(如假冒无限极牙膏19.9元三支,正品价格29元一支)。

(五)数额之辩——数额如何计算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的数额关系到定罪以及量刑,主要包括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三种。

1.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可以通过账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销售清单,相关笔录等予以认定,实践中还会遇到如下几个问题:

(1)网络购物案件中运费应否计入犯罪数额

可区分包邮与不包邮两种情况:不包邮的扣除运费。对于不包邮的商品,行为人在网店链接展示时已经明确区分了商品的销售价格与运费。运费只是其代收,并未实际进入卖家账户。包邮的不扣除运费。对于包邮的商品,运费由行为人支付,系其经营成本,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金额。

(2)虚假交易情况

常见的网店刷单,一般情况下,刷单的金额不予扣除,除非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哪些是刷单,或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刷单以及刷单的金额。

(3)存在真假掺杂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4月14日)提到:如犯罪嫌疑人提出销售记录中存在虚假交易,或部分商品系非假冒商品,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就此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并就此进行核查。

2.违法所得

参照《审理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应限定为“销售金额”减去“进货金额”或成本,有观点认为,其中为了增加销量而付出的广告、物流、包装、赠品采购费用以及房屋租金、雇佣人员工资等不应扣减,而应评价为犯罪成本或违法所得的分配、使用。笔者认为,辩护人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提出违法所得应当计算其净利润,将房屋租金、工资、物流、包装等支出从销售金额中予以扣减。

3.非法经营额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一)》第1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所谓市场中间价要区分情况来认定,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就明示产品系假货,而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的,应当按照假货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例如假冒的名牌包包,假的阿迪、耐克。

上述计算方法不是任选的,而是递进性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时,才适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

(六)罚金之辩——罚金如何计算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三)》在解释(二)的基础上对罚金做了补充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1.罚金的判罚方式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绝大多数)是以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上1倍以下判处罚金,判处实刑的一般是非法经营额的50%,适用缓刑的一般在非法经营额的70%到80%之间。其原因在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比违法所得的认定更为简单,容易,不需要计算犯罪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侦查、起诉的工作量,导致公安、检察机关习惯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使审判环节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依据非法经营数额来确定罚金数额。

2.扣押款项或家属代为退赃能否折抵罚金?

在实务中会存在扣押款项或家属代为退赃的情况,一般能够争取缓刑的,基本都会作为赃款予以收缴,而不是用来充抵罚金。如果不能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可以从扣押及家属退赔款项的来源论证并非违法所得,提出应当折抵罚金的辩护意见。

3.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罚金数额的确定问题。

在侵权产品未销售的情况下,违法所得数为零,显然不能适用违法所得1到5倍判处罚金,多数是按非法经营数额来判,目前,很多销售未遂案件的罚金数额与既遂案件的罚金数额相差不大,一般是非法经营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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