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责任形式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推定为“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5)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6)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的;(7)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8)其他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为您分享以下案例:严惩销售假冒兽药疫苗的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租用商铺用于经营宠物药品、宠物用的英特威疫苗等,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李某乙等3人协助李某甲经营。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将伪造的三份兽药许可证分别展示于三家网店页面。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从王某(另案处理)等处购入假冒的英特威疫苗、从电商平台购入正品英特威疫苗,通过三家网店对外销售。之后,李某丙、李某丁加入,负责上述英特威疫苗打包用的冰袋制作和宠物用品、药品的快递打包。民警在仓库的冰箱内、外起获大量英特威疫苗,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全部化学成分与正品均不一致。
【裁判结果】南海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本案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有组织、有分工地销售假冒疫苗,还使用伪造的兽药许可证用于经营,破坏了国家对兽药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消费者权益。本案判决对前述行为进行严惩,有利于净化兽药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