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此期间,被监视居住者显然无法正常工作。监视居住乃指法律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有权依照特定标准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其所言之住址或指定之居所,同时对其实施具体行为进行紧密监控,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适当控制的一项严厉而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